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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

  • 农业部发布通知征集第11批植物保护品种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向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及育种者发布通知,公开征集第十一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西玉林分中心项目落...

    记者从广西玉林市农科院获悉,经农业部批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按照农业生态区域,依托该院建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玉林分中心,承担粤桂生态区的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任务。

  • 专家称WIPO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保护植物...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大会的周边会议上,与会者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如何制定特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社会公益性植物育种协会、第三世界网络以及南方中心10月7日组织了上述周边会议。

  • 新一批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成为国家标准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我国新建立了5个种属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林业植物新品种工作水平。

  • 欧洲专利局与植物品种局促进合作

    欧洲专利局(EPO)与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宣布将在植物相关专利和植物品种权方面加强合作。

  • 《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出台

    国家林业局获悉,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该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已正式出台。

  • 如何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目前我国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 如何申请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如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植物新品种权终止的情形

    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20年后终止,其他植物的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15年后终止。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 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由于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品种权保护期为15年。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公告(第071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

  •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

    2007年8月31日之前发出年费《缴费通知书》的仍按1-3年每年1500元和以后每3年递增30%的标准缴纳年费。根据规定:品种授权第2年以后的年费,品种权人可以推迟6个月内补缴,2007年8月31日前应交的年费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2007年8月31日以前最后一批授权日期是7月1日)。9月1日以后发出年费《缴费通知书》,在保护期内,年费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同专利制度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与例外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