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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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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香港商標法是參照英國商標法制定的,與英國同屬於英美法系。香港商標的註冊基於使用在先原則為主,申請在先原則為輔。新的香港知識產權法在2003年4月4日開始實施。
香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的申請註冊。
在香港,商品與服務分為45類,與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相同,在一個申請之下可涵蓋多於一個類別的貨品/服務。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需具有顯著性。
(二)有關商標不可以是貨品或服務的描述。
(三)有關商標不可為該行業的通用語言。
(四)就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未有其他人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三、不可註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新商標法例中,商標註冊處可以根據兩種理由反對某一商標的申請:
(一)絕對理由:
1.不符合 「商標」的涵義規定的標誌;
2.欠缺顯著特性的商標;
3.純粹由可在行業或業務中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4.純粹由在現行的語言中或在有關行業的誠實和已確立的做法中已成為慣用的標誌構成的商標。
5.如任何商標在註冊申請日期前已因其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特性,則不得憑借第(2)、(3)或(4)款而拒絕註冊該商標。
6.任何標誌如純粹由該貨品本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為取得某技術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該貨品的形狀或賦予該貨品重大價值的形狀所構成,則不得就貨品而註冊為商標。
7.如任何商標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或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則該商標不得註冊。
8.如任何商標根據或憑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或任何商標的註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的,則該商標不得註冊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註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內不得註冊。
9.如任何商標是由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設計式樣所構成的或載有上述項目,則該商標不得註冊。
10.任何商標如屬國徽或某些國際組織的徽章等所指明的情況,則不得註冊。
11.如註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提出,而拒絕註冊的理由只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中的某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存在,則該項拒絕只適用於該部分貨品或服務。
(二)相對理由:
1.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同;
(b) 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
則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後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後者相同。
2.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同;
(b) 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
則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後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後者相類似;
(c) 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
3.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類似;
(b) 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則
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後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後者相同或相類似;
(c) 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
4.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下,如任何商標─
(a) 與某在先商標相同或相類似;
(b) 擬就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而註冊,該在先商標則是為某些貨品或
服務(「後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後者並不相同亦不相類似,而該在先商標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且在無適當因由的情況下使用該在後商標,會對該在先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該在後商標不得註冊或在上述構成不公平利用或造成損害的範圍內不得註冊。
5.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下,如任何商標在香港的使用可─
(a) 憑借保護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使用的未經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的任何法律規則(尤其是憑借關於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b) 憑借任何在先權利((a)段或第(1)至(4)款所提述的除外)(尤其是憑借關於版權或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而予以阻止,則該商標不得註冊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範圍內不得註冊,而任何因此而有權阻止使用某商標的人,在本條例中就該商標而言,稱為一項「在先權利」的擁有人。
6. 除非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在根據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進行的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有基於第(4)及(5)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理由而提出異議,否則不得基於該等理由而拒絕將有關商標註冊。
7.如註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提出,而拒絕註冊的理由只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中的某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存在,則該項拒絕只適用於該部分貨品或服務。
8.凡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同意有關商標的註冊,則本條並不阻止該商標的註冊。
如申請註冊的商標中出現某人的姓名或其標誌,審查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該人的認可文件;如該人在近期內死亡,申請人可以從其法定代理人處獲得認可文件,如缺乏這種認可文件,審查官可以拒絕註冊該商標。
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認的名稱,不得作為化學物質或制劑的商標辦理註冊,任何事物,如在使用中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或違背法律或道德,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權受到法律保護,或屬於醜惡事物,將不予辦理商標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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